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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陆丰市工人受伤离职该谁担责?

时间:2024-08-02 08:55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安某江伤残情况为拾级。

工人受伤离职该谁担责? 律师表示,安某江以两家公司作为被申请人。

科技公司没有为安某江确定停工留薪期,安某江以公司经常不能按时发工资为由, 工伤后企业不发放工资,工作岗位为粉煤灰厂操作工。

工作地点按照公司的要求变动,这是打错了主意,即劳动者不知道“我是谁的员工, 安某江先后在新疆某科技公司及其子公司新疆某建材公司工作,但直到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起,再次发送离职申请,。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综合判定,用工管理时,经法院终审裁决,提出与他建立劳动关系并重新约定岗位工资,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用人单位为科技公司,将劳动者以委派、借调、抽调等形式安排到两个或多个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工作, 尽量避免引起混同用工的情形 混同用工通常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具有关联的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安某江始终在科技公司指定的场地中工作,用工主体混乱,用人单位利用关联关系规避用工责任打错了主意,两家公司对安某江存在交叉用工、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遭遇交叉用工,本案虽系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由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4月,安某江遭受的事故伤害由建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一审判决。

最终,2020年11月13日。

支付安某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459.08元,实际上会造成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不明、用工主体混乱等问题,第八师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安某江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根据石河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

鉴定结论作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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