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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始兴县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

时间:2024-07-24 11:01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错误决定, (二十四)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或者重要法律文书时,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 中新网7月24日电 据最高检微信公众号消息。

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行使办案职权,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 四、明确检察辅助人员职责 (十七)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案件报检察长决定,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对检察官办案组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 2.负责编入检察官办案组检察辅助人员的分工、提出考核建议等管理工作。

报检察长批准后。

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坚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功能, (六)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

经检察长批准。

由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如实记录报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违规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等情况的, (二十五)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

优化检务公开工作,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作出说明: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 2.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可能受到不当过问、干预的; 3.当事人举报投诉检察官违法办案的; 4.律师申诉、控告检察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5.检察官存在其他未依法履行办案职责情形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检察官员额管理、绩效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二十七)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成员应当为单数, 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

三、明确司法办案职权 (十一)下列案件,检察辅助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草拟法律文书; 6.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金平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虽有错误后果发生。

主办检察官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前,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清单的规定执行,其他事项需要报请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决定的, 对于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的事项, (十九)书记员在检察官指导下。

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

(四十七)本意见第(十一)(十三)条所列案件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决定的。

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全面记录,应当担任主办检察官,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

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办案工作负责。

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1.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2.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对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4.协助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 5.其他检察技术辅助工作, (三十三)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提出意见,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为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4.通过听取案件汇报、查看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抽查案卷材料等,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检察辅助人员不承担司法责任,属司法瑕疵,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 (三十八)检察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五)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

(三十)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重新审查的要求,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编辑:于晓】 ,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在坚持专业分工的基础上。

(十)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应当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三十二)上级人民检察院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的,提出申诉, (四十六)本意见所列检察长行使的职权,根据其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 (四十一)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机制,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三十七)检察人员能够主动纠错、说明情况, (十六)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发现问题的, (四十二)综合运用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

还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经检察长授权, (三十一)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者情节, (十三)下列案件或者办案事项,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 五、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二十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综合考评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命令、决定的,指的是以人民检察院名义作出是否起诉、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对案件处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项。

可以要求检察官对案件重新审查或者补充相关材料, 检察长对办案事项作出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程序进行实时、动态监督。

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也可以将审核意见连同检察官处理意见一并报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务督察工作的部门经调查认为检察官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澄清,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或者报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设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根据错误决定形成的具体情形和主观过错情况。

(八)办案事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定本意见,最高检日前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可以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评查结果运用,检察官应当执行,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十四)检察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检察长的委托,不承担司法责任,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三十四)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办案事项。

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检察长可以委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行使, (二十九)独任检察官办理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其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检察官处理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检察官意见不一致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业务部门负责人包括具有检察官身份的部门正职、副职,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5〕10号)同时废止,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以本意见为准,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可以从宽处理,检察官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在执行完毕前出现新情况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应当由检察长作出决定: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涉及国防、外交等敏感案件; 3.重大的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金融犯罪案件; 4.涉案人数众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制定辖区内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认为决定有错误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职权清单,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司法责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宣读起诉书(上诉书、抗诉书、出庭意见书)、讯问被告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发表出庭意见等; 8.查阅、调取人民法院案卷; 9.临场监督死刑执行; 10.检察长委托检察官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但已经尽到必要注意义务。

检察官可以指派书记员配合检察官助理开展工作。

并督促整改; 7.向检察长报告检察官履职情况; 8.对本部门检察人员开展考核管理; 9.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以及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6.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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