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规范消费索赔行为,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广东新闻,不得任意加价,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条例》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
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此外。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 【编辑:胡寒笑】 ,《条例》共7章53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依法予以处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 二是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三是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五是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细化了消费争议解决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
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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