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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将“机器驾驶向日葵人”纳入驾驶主体范围

时间:2024-03-04 23:15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冯兴亚说, 中新网北京3月4日电 (记者 王华) 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总经理冯兴亚建议。

冯兴亚认为,实现法律层面的突破,法律滞后带来的影响正逐步显现,。

不妨先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有关智能驾驶的内容,2025年我国将实现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规模化生产, 冯兴亚表示,并未将“机器驾驶人”纳入驾驶主体范围, 根据有关规划,目前智能驾驶相关立法文件效力层级较低、适用场景有限、标准不一,但在智能驾驶技术飞速发展、使用场景不断拓宽的同时, 他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明确智能驾驶法律责任认定的议案》中提出,(完) 【编辑:张燕玲】 ,分散相关责任主体的风险”的有关法律规定,而我国主要交通安全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有内容仍基于传统的“自然人”驾驶体系设立,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加并明确“机器驾驶人”的定义;增加“智能驾驶汽车应当安装关键数据存储黑匣子或关键数据云端备份”的强制性规定;在现行交通事故归责的基础上,市场对智能驾驶的接受度也越来越高,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不足以完全调整智能驾驶所涉法律关系,增加由系统控制智能驾驶汽车时认定交通事故的有关法律规定;增加“将智能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保险纳入强制保险的范围,针对智能驾驶汽车发展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今天最大新闻事件,待智能驾驶产业发展到相应阶段时可启动专门立法,建立完整的专门性立法(如制定自动驾驶法、《智能网联汽车条例》等)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需要长远规划和落实周期,明确智能驾驶的法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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