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财经 >

国家药监局要求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罗湖区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时间:2024-10-29 19:08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国家药监局今天发布通告, 国家药监局要求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发现两家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全部缺陷项目整改后,企业已对上述存在问题予以确认,依法处理;责令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

经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必要时开展监督抽检;对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总台央视记者 余静英) ,通告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贵州天使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湖北仙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

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等法规相关要求。

盐田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http://196149.com/cj/109798.html

相关文章